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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问中明确提出中国足球屡屡失败乃“人祸”之过,第二、第三问中明确提出“放权”和从“奥运战略”中脱离的问题,第四问中又指出因为“人祸”和不“放权”,导致中国足球无法融入到世界足球大循环中。很多人看来,这几问似乎是相互矛盾的,甚至会提出这样的疑惑:既已是“人祸”,再“放权”、“脱轨”,中国足球岂不更加“无法无天”?中国足球还如何“管”?这就是第五问的核心,管理中国足球应该是——屏弃“人治”、依靠法律!
中国足球无法可依
说来也可笑,中国足球职业化已十多年,都说“职业足球”在中国已成为一“行业”,但在中国的任何法律、条令中找不到出处,证明已是一“行业”?这就是中国足球走到今天这一步的现实尴尬!恰恰因为中国足球“无法可依”,导致才导致今天的“无法无天”,每一个人都可以“强奸”中国足球,致使现在的中国足球“四不像”!
近些年,中国足坛的“假球”、“黑哨”猖獗,“赌球”肆意泛滥,所有人都在指责中国足协“监管不力”,并列举出一系列欧美足坛的类似事件,远有英格兰的“格罗贝拉案”、法国的“马赛行贿案”等,近有意大利的“电话门事件”、葡萄牙的“波尔图事件”等,以此反衬足协的“不作为”。的确,中国足球走到今天这一步,中国足协就是存在着“失职”、“渎职”的问题,最主要的还是大搞“官场”上的那一套——“平衡”,面对出现的问题不敢乱世祭重典,1999年的“渝沈案”、2004年的“北京国安罢赛案”等都为此作出了最好的阐释。
曾有人不断呼吁“司法介入”,但在这个过程中,也存在着一个致命的“空白”:中国足球并不是一个“行业”、没有相应的法律、法规,司法部门何以介入?而且很多事务也超出了足协的管理范围。当年的“龚建平案”,如果不是高法出面作出解释,根本就无法量刑。而且,在这个过程中,“受贿”的受到了法律的制裁,而“行贿”的依然安然无恙,这是我们所追求的法律公正与公平?目前的中国足坛,该有多少人应该受法律严惩?可缘何绝大多数都逍遥法外!
早在1998年,我就曾在报纸上写过《中国足球需要人大立法》的文章。2000年4月份,阎世铎刚刚到中国足协任职,我记得在办公室见他第一面时,谈的就是中国足球的“立法”问题(他以前在总局法规司工作过)。但遗憾的是,到现在为止,中国足球还没有真正谈论过“法”的问题。一个简单的事实,无论中超还是中甲俱乐部,每年都要上税,但都上交“企业税”。谈论足球时,我们一直都在说“足球”是项“娱乐”,可为什么娱乐事业单位要交“企业税”?而当谈论英超时,我们恐怕并不了解:早在1916年,英国政府就已颁布法律,将职业足球纳入娱乐税收法中。